青海西宁:物流“春节不打烊”“税关怀”让包裹不“迟到”******
(新春走基层) 青海西宁:物流“春节不打烊”“税关怀”让包裹不“迟到”
中新网西宁1月18日电 题:青海西宁:物流“春节不打烊”“税关怀”让包裹不“迟到”
作者李隽杜亚萍
腊月二十七,清晨的第一缕阳光映照着高原大地的红灯龙门,折射出浓浓年味。
位于西宁市火车站附近的中国邮政西宁邮件处理中心一派繁忙,分拣机器正在高速旋转,工作人员将分拣好的包裹有序装车,再由配送小哥送达各个地方。
在堆积满柜的包裹中,快递小哥刘少华拿着手中的扫码机,熟练地挑拣、录入着上午需要派送的快递,再整整齐齐地放进快递三轮车里,这是他的工作日常。
“每天派送3次,一共派送200多件快递,也不觉得累,一天下来很充实。”刘少华说。谈到新年愿望,他说:“今年不回家过年了,打算在这边过个年,希望在2023年我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工作,让大家的每一件包裹都不‘迟到’。”
今年春节,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服务不“打烊”,工人们轮班工作,保障群众的便利生活。国家税务总局西宁市税务局也将落实好各项税费支持政策,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2022年,我们公司享受减税降费及各项税收优惠159.82万元,增值税留抵退税252.62万元,节省下来的资金我们可以用在设备更新、生产、人力成本等方面,使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进一步提升为民服务的能力。”中国邮政西宁邮件处理中心业务主管董向军说。
位于湟中区的西宁海都中通速递服务公司派送中心同样繁忙。网管经理李炳青告诉记者,去年12月上旬是最艰难的,在“减员增件”的情况下,为数不多在岗的快递工人每天都要工作到凌晨。
图为税务干部为外卖小哥为送政策送祝福。 张晓昕 摄几年虽然已近年关,快递工人却比平时更加忙碌。为了让民众都能早日收到快递,西宁海都中通速递服务公司也推出“春节不打烊”服务,保障民众生活需要。为帮助企业及时享受税惠政策红利,西宁市税务局采取“全覆盖宣传、个性化辅导、网格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税务干部实地走访和“云端”连线并行,为纳税人宣传税惠政策,了解企业需求,辅导纳税人办理各类业务。
“税务部门服务很贴心,每逢新政策工作人员都会打电话通知、辅导,电子税务局办税也很方便,我们觉得特别有温度,2022年我们减免的17万元也将用于扩大经营规模,购买、维护设备,发放加班工资补贴等,帮助我们更好服务市民朋友。”西宁海都中通速递服务公司财务袁俊霞说。
在青海佑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外卖小哥整装待发,做好接单准备。“平均每天接70到80单,早晨7点就开始上班了,直到晚上11点换班。”外卖小哥马明海告诉记者:“春节期间我们也是继续上班,为大家送去美味和便利,确保大家过个好年。”
自2019年以来,西宁税务在每年税收宣传月都会与美团配送签约开展“税收优惠政策美团为您配送”主题宣传活动,结合外卖小哥接触面广、投递灵活的特点和“送啥都快”的优势,让他们将税惠政策送到千家万户,这已成为西宁街头的靓丽风景。与此同时,税惠减免和便民服务也为加盟企业带去支持。
“2022年,我们公司享受各项税惠减免49万余元,这些钱在疫情防控期间不仅改善了我们的员工食宿,也给‘小哥’们买了防疫物资及药品,保障他们的健康,确保更好地为广大市民服务。”美团莫家街站点负责人阿龙说。(完)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中国网客户端 国家重点新闻网站,9语种权威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