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文化周末:母亲的厨房******
作者:李秀萍
冬日,乡下人家的厨房,烧火做饭的热气和寒气交融在一起,雾气缭绕。清晨,我在睡眼惺忪之时听到锅碗瓢盆相互触碰的声响,就知道母亲已经在厨房的一片雾气中准备早饭了。
我们家的厨房是母亲的厨房。母亲似乎永远都精力充沛地在厨房里忙碌着,为全家人准备一日三餐。她的厨艺谈不上精湛,但她总是力所能及地满足着全家人的口腹之欲。我品尝过天南海北的许多美食,但偏偏钟情于寻常食物——母亲蒸的馒头,烙的油饼。
母亲蒸的白面馒头特别好吃,尤其是刚出锅的。母亲迅捷地揭开锅盖,馒头便赫然呈现在眼前,白白胖胖,热气腾腾。她捡出热馒头,双手来回倒换着放在小篮筐里。我忍不住抓起一个放到嘴里,嚼起来面香浓郁。一些馒头下面没有屉布,面团膨胀时直接穿过蒸笼的小孔,出锅后馒头下面便有了很多小凸起。我就喜欢吃小凸起,挨个揪着吃。
母亲烙饼时我爱到厨房帮忙——帮着往灶膛里添柴。柴不能随便添,玉米秸秆或是稻草秸秆要轮换着添,还要控制好数量,以保证大铁锅温度适宜。母亲烙饼我添柴,我配合得恰到好处。新出锅的油饼让我垂涎,油汪汪,香喷喷,既酥脆又松软。母亲烙饼的手艺在亲戚中是出了名的,但她还是会问我好不好吃,我嘴巴忙着吞咽,顾不上说话,只能点头。
小时候最喜欢除夕那天厨房里煎炒烹炸、热气腾腾的景象。平时不下厨的父亲登台亮相,一展身手。香气透过门缝飘出来,我和弟弟悄悄溜进厨房,看见父亲手拿一把勺子,动作夸张地翻炒着,锅里腾起一股油烟。母亲在灶下添柴,不时地递酱油,递白糖,递醋,递盐……两人呼来唤去,又转来转去,厨房里仿佛有千军万马的喧嚣。弟弟馋得厉害,不时询问什么时候开饭。
雏鸟终会长大,在广阔的天地间独自飞翔。我和弟弟也有了自己的家,自己的生活。从此,母亲的厨房沉寂了许多。只有节假日时,全家齐聚一堂,厨房里才会重现昔日生机勃勃的景象:大铁锅里炖着肉,电磁炉上煨着汤,煤气灶上炒着菜。我们在厨房里各自施展厨艺,母亲在一旁看着,时不时地告诉我们各种调料的位置。她心里应该很快乐吧。我从年少到现在,母亲和我说的许多话——那些鼓励的话、劝慰的话,大多是在厨房里我们一起做饭时说的。
后来,母亲在我家帮我看护孩子多年,于是,我家的厨房也成了母亲的厨房。母亲识字不多,但并不缺少生活智慧,说话做事讲究分寸,她通常征求我们的意见为孩子准备食物,也为我们准备可口的饭菜。有时下班晚了,疲惫不堪,饥肠辘辘,在昏黄的暮色中,望见家里的厨房亮着灯,便不由得加快了脚步。待我推开家门,厨房里正飘出饭菜的香气,还未等我坐定,母亲已经把饭菜摆在了餐桌上。
母亲从一个厨房辗转到另一个厨房,交付了全身心的热忱,使得她常常忘记自己,也从不觉得单调乏味。她把厨房当作自己的道场,演绎着她的情感与责任,她只希望她的孩子们能够积蓄力量,如鸟儿般从地面一跃而起,翱翔在生活之上。母亲的生活是简单的,又是丰富的;是狭窄的,又是辽阔的。
《光明日报》( 2023年01月06日 15版)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张建波
地铁车门关闭的提示音已经响起,李某(化姓)却一个健步冲进了车厢,谁知随身携带的拖车被车门夹住,在用力拉拽拖车的过程中,李某腰部拉伤。为此,李某将地铁公司诉至无锡市梁溪法院。案件承办法官2月1日接受了记者采访。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强行“冲门”未果还受了伤 乘客起诉地铁赔偿
2021年6月,无锡市民李某和往常一样,拉着买菜用的拖车去坐地铁。到达站台时,地铁车内的提示小灯已经闪烁并已响起提示音,车厢警示灯一并亮起。
为了不错过这趟地铁,李某急忙拉着拖车快步跑入车厢。当李某跨入车厢的瞬间,车厢门开始关闭,但其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导致车门两次试图关闭都被拖车阻挡,在门即将合拢时被迅速弹开。
在此过程中,李某因用力拉拽拖车,腰部受伤,经诊断为腰椎骨折,花费医疗费2.8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李某伤势构成九级伤残。李某认为,地铁公司作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地铁方面已尽“义务”法院驳回诉求
法院查明,李某是在已经响起提示音并闪烁警示灯的同时冒险快步拖车进入车厢的,其进入车厢的瞬间与车门关闭的间隔在1至2秒内,李某因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被车厢门夹住而受力受伤。
事发站台门显眼处张贴有“门灯闪烁,请勿上车”的安全标识,候车区公告栏张贴有《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载明:“列车关门提示警铃鸣响时或者警示灯闪烁时,禁止上下车。”上述守则,在事发车站共张贴13处。
法院认为,地铁公司作为地铁运营、服务企业,通过张贴安全标识、《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等多种方式对乘客进行了安全提示,对车厢关门也设置了合理流程即在关门前会响起提示音并同时闪烁警示灯,故地铁公司已经尽到了可预见、可预防的防护措施。同时,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安全警示、疏于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此发生损害的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公共场所要尽安全保障义务 担责是有前提的
案件承办法官李琪霖受访时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法律规定不能片面地理解为“只要事故发生在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就必须承担责任”,因为经营者、管理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纵观该案,地铁公司在安全保障义务上未有过错,无需担责。
法官提醒,一方面,广大乘客应养成良好的出行习惯,“冲门、抢门”不仅不能节约时间,还可能发生事故,得不偿失;另一方面,地铁公司应抓好管理环节,最大限度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